寻求安乐窝是大部份人的生活目标。在香港,市民以庞大的投资金额购入多层建筑物的其中单位,作为他们安居乐业和宁静舒适的居所。
并且,一般而言,大部份业主们在购入多层建筑物的单位时,他们同时购入该建筑物的公用部份。因此,业主们不但享有其单位的独有管有权、享有权和应用权,他们同时与该建筑物其他业主共同拥有、享有和应用公用部份。虽然,许多业主没有注意到他们与其他业主共同拥有建筑物共享部份的情况,但他们仍然能够在日常生活中享用建筑物的共享部份及共享设施。
为了培养及鼓励多层建筑物内各业主的和谐生活及解决当中涉及或出现的纠纷,一份私人契约旨在订明业主、管理人及发展商之间的权利、权益及责任由此订立,称为「大厦公契」。除了大厦公契外,《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条例」亦被制定,旨在为业主立案法团的成立及更有效地管理建筑物,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
「大厦公契」及「条例」的执行及制定主要目的,在于订明各业主的责任,以确保业主们必须有效地保养其单位,避免制做滋扰和做成破坏,影响该建筑物内其他业主。
即使如此,「漏水」仍然是多层建筑物内常见的滋扰问题。漏水问题的常见源头是上层或隔邻单位的出水及入水喉管泄漏,地台及浴缸隔水层损坏。并且,大厦天台和外墙泄漏雨水入屋,亦是常见的源头。
漏水问题不但为受影响业主带来严重烦扰和不便,更可能引致其他单位及建筑物的严重损坏。
根据大厦公契、条例及《水务设施条例》(第102章)「水务条例」的相关条例,业主们及管理人须要保养及维修其在物业内和公共部份的供水系统及设施。以确保合适地防范和维修引致漏水的问题。若问题发生,受影响人士便有权利向有关的业主和管理人追讨他因漏水问题而招致的损失及损害。
我们明白漏水问题对受影响人士带来的严重烦扰和侵扰。我们亦明白引起漏水问题的单位为该业主带来沉重压力和艰难时候。我们的团队富有经验及时刻紧记,必须为客户,作为原告人及/或被告人身份,保障其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