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水滋擾

尋求安樂窩是大部份人的生活目標。在香港,市民以龐大的投資金額購入多層建築物的其中單位,作為他們安居樂業和寧靜舒適的居所。

並且,一般而言,大部份業主們在購入多層建築物的單位時,他們同時購入該建築物的公用部份。因此,業主們不但享有其單位的獨有管有權、享有權和應用權,他們同時與該建築物其他業主共同擁有、享有和應用公用部份。雖然,許多業主沒有注意到他們與其他業主共同擁有建築物共用部份的情況,但他們仍然能夠在日常生活中享用建築物的共用部份及共用設施。

為了培養及鼓勵多層建築物內各業主的和諧生活及解決當中涉及或出現的糾紛,一份私人契約旨在訂明業主、管理人及發展商之間的權利、權益及責任由此訂立,稱為「大廈公契」。除了大廈公契外,《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條例」亦被制定,旨在為業主立案法團的成立及更有效地管理建築物,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據。

「大廈公契」及「條例」的執行及制定主要目的,在於訂明各業主的責任,以確保業主們必須有效地保養其單位,避免製做滋擾和做成破壞,影響該建築物內其他業主。

即使如此,「漏水」仍然是多層建築物內常見的滋擾問題。漏水問題的常見源頭是上層或隔鄰單位的出水及入水喉管泄漏,地台及浴缸隔水層損壞。並且,大廈天台和外牆泄漏雨水入屋,亦是常見的源頭。

漏水問題不但為受影響業主帶來嚴重煩擾和不便,更可能引致其他單位及建築物的嚴重損壞。

根據大廈公契、條例及《水務設施條例》(第102章)「水務條例」的相關條例,業主們及管理人須要保養及維修其在物業內和公共部份的供水系統及設施。以確保合適地防範和維修引致漏水的問題。若問題發生,受影響人士便有權利向有關的業主和管理人追討他因漏水問題而招致的損失及損害。

我們明白漏水問題對受影響人士帶來的嚴重煩擾和侵擾。我們亦明白引起漏水問題的單位為該業主帶來沉重壓力和艱難時候。我們的團隊富有經驗及時刻緊記,必須為客戶,作為原告人及/或被告人身份,保障其最大利益。